其他
合肥市出台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保障机制的意见
(一)报告制度。比照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建立消防救援队伍向党委、政府请示报告重大工作、重要信息的直报制度,保持发文立户、独立参会、协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等权限,继续通过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等平台请示报告、协调部署工作。(二)会议制度。每年召开全市消防工作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继续保留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议事机构,固化工作建议函送、定期通报、约谈会商、业务培训等机制,督促公安派出所继续履行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职责。
(三)督导考核。加大与行业部门的协同配合,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督导力度。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3〕49号),进一步强化对县(市)区和开发区消防工作考核,并加强结果运用。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将消火栓、消防水鹤建设纳入政府道路改造范围及城市道路建设验收标准,每年以政府名义下发消火栓、消防水鹤及取水码头建设情况通报。
(四)表彰奖励。将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表彰奖励纳入党委政府、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在应急管理系统获得的立功受奖(荣誉称号、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嘉奖),奖励经费按现役军人标准发放。重大节日期间,地方党委和政府安排走访慰问消防救援队伍。
(五)伤亡抚恤。消防救援人员依据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享受一次性抚恤金。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属地职工工伤保险,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消防救援人员及政府专职消防员被评为烈士的,依据《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烈士褒扬金。政府专职消防员的牺牲评定工作由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实施。
(六)家庭落户。在原有的支队机关、庐阳中队2个集体户的基础上,再增设蜀山区五里墩中队、瑶海区瑶海中队、包河区滨湖中队、经开区徽园中队4个集体户,符合迁移落户政策的消防救援人员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办理户口迁移及随迁。消防救援人员家属随调工作参照改制前随军政策执行,未就业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属,继续享受改制前各县(市)区、开发区的随军未就业家属补助发放政策。(七)子女教育。烈士、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英雄模范(含转制前获得的相应奖励,以下简称英雄模范)、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优先安排到公办或普惠性幼儿园、小学、初中就读。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方面,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驻边远艰苦地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加(降)分录取,具体参照《合肥市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执行;其他消防救援人员子女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适龄儿童少年名单由合肥市消防救援支队审核确认后,于每年3月份向市教育局提交。(八)就诊优先。消防救援人员及政府专职消防员在医院享受挂号、交费、取药优先等服务。消防救援人员因灭火和抢险救援受伤需要救治的,在合肥市三甲以上医院开通绿色就诊通道。(九)交通出行。消防救援人员及政府专职消防员在机场、车站、码头、医院、景点等场所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在公共服务场所对外办事窗口设置带有“消防救援人员优先”字样标识。消防救援人员及政府专职消防员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统一办理包括地铁、公交等专用一卡通免费乘车卡。
健全消防救援人员职业保障机制
(十)经费保障。消防救援人员高危补助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消防救援人员纳入同级党委政府考评奖励范畴,享受同级公务员同等待遇;政府专职消防员相关待遇参照同级公安辅警标准,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十一)医疗保障。消防救援人员按属地行政机关医疗待遇进行保障,继续保障参加火灾扑救、执勤训练、抢险救援、维稳处突造成伤病的医疗费、住院补助费、护理费等。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属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消防救援人员人身意外伤亡险、重疾险保额按每人每年100万元标准进行投保,保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保障。政府专职消防员意外伤害险保额按每人每年100万元标准进行投保,保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保障。(十二)住房保障。按照有利实战、便于实战的原则,采取集中或者相对集中的办法,提请政府建设备勤公寓用房。暂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对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可优先享受政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
(十三)人才建设。建立干部培养交流机制,增加消防救援干部培训、挂职名额,探索畅通消防救援干部和地方党政干部的交流渠道,对长期在消防救援一线工作、达到规定年龄的干部,一般在应急管理系统转岗,或由组织人事部门有计划地交流到其他系统工作,保持队伍生机活力和战斗力。
(十四)人员配备。各城市消防站政府专职消防员配备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按照现行补充政府专职消防员相关做法执行,各县(市)区、开发区参照市级模式执行。
(十五)设施建设。严格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等规范要求,统筹规划建设城市消防站和相关设施。消防站及内部配套设施物品改造、维修、使用年限标准有别于普通机关办公使用标准,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申请改造、维修及报废。支队直属单位维修改造费用由市级财政预算解决,各县(市)区、开发区消防站维修改造费用由同级财政预算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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